吊索具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吊索具的正確選用和維護是起重安全作業的關鍵,為避免因吊索具的使用不當造成吊物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明確了吊索具的管理職責、報廢標準、使用要求及檢查考核,適用于公司內起重用的吊索具管理。
2 定義:
本管理規定所涉及的吊索具包括:鋼絲繩、吊環、卸吊、永磁起重器、錦倫吊帶等。
3 管理職責
3.1 技術部對吊索具的采購質量負責。
3.2 模具區與壓鑄區安全負責人對使用的吊索具的使用、維護、管理負責、技術部管理人員對吊索具和吊物重量的匹配使用的技術要求負責。
3.3 模具安全組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4 管理要求
4.1 采購
吊索具必須購置定點廠家有合格證的產品,產品不得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4.2 使用
4.2.1 操作人員在選用吊索具前必須確認吊物的重量不超過吊索具的許用起吊能力,并對吊索具的安全性進行自檢,嚴禁使用起吊能力不明或已達報廢標準的吊索具。
4.2.3 吊環擰入螺紋孔時,必須旋至螺紋的根部,以防螺桿受力后產生彎曲變形甚至折斷;無退刀槽的吊環不得使用(旋不到螺紋的根部)。
4.2.4 吊環在使用前必須確認英制和公制螺紋并和起吊模具的螺紋孔相匹配。
4.2.5 永磁起重器適用于吊運具有光滑表面的導磁性物件,非光滑導磁性物件不得用永磁起重器起吊。
4.2.6 尼龍吊帶使用時不允許超載,吊運時遠離火源,防止曝曬,棱角起吊物體應墊好。
4.2.7 維修組操作人員使用完吊索具后,應將其放于指定存放處,以便其它人員使用,模具組在上下模作業完成后不得將吊索亂放,須將吊索具放在車間指定位置。
4.3 吊索具的報廢標準
4.3.1 鋼絲繩的報廢標準
a. 6×37交互捻的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中的斷絲數達22根;
b. 整股斷裂;
c. 鋼絲繩表面層鋼絲腐蝕或磨損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
d. 鋼絲繩直徑減少量達7%;
e. 鋼絲繩有明顯的內部腐蝕;
f. 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呈”籠”形;
g. 鋼絲繩發生扭結、彎折造成塑性變形、麻芯脫出。
4.3.2 卸扣的報廢標準
a. 卸扣出現本體裂紋;
b. 銷桿變形,螺紋拉壞;
c. 銷桿直徑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
d. 禁止補焊使用。
4.3.3 吊環的報廢標準:吊環出現螺紋桿裂紋,彎曲變形,螺紋損壞時應立即報廢,禁止修復使用。
4.4.4 尼龍吊帶的報廢:有割傷、嚴重磨損、腐蝕時報廢.并不能降低起重等級使用。
4.4 吊索具的管理
4.4.1 所有吊索具應定點存放,存放點必須明確管理責任人,每周對吊索具的狀況按附錄A進行檢查,并按要求作好記錄;每月底對存放點的吊索具進行一次盤點,將存放點的吊索具按附錄B的要求登記。
4.4.2 模具安全組應組織本班組人員于每天下班前將吊索具自檢一遍,并全部存放于指定點。
4.4.3 每條鋼絲繩和尼龍繩應有編號和標簽,標明***大起重量,供使用人員參考.鋼絲繩***大載荷的計算方法(經驗公式): P=10×d2 其中:
P---每條鋼絲繩的***大載荷(Kg)
d---每條鋼絲繩的直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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