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各部門對吊索具的管理,使所有吊索具達到有效控制狀態,保證各部門在使用吊索具過程中不發生傷害事故以及不造成其他傷害,特制定本辦法標準。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吊索具的采購及使用部門。
三、職責與權限
1.安全部負責監督吊索具的采購,是否由公司確認的合格供應商所提供;
2.安全部負責監督各部門對吊索具的日常檢查和考核工作;
3.車間主任負責本車間吊索具使用、保管、標識(編號與噸位)的日常檢查和補充及報廢工作;
4.車間統計員負責吊索具的賬目管理工作。
四、具體內容
1、吊索具的需求,車間主任編制采購計劃,經部門經理批準后由供應部按要求進行采購;
2.吊索具的采購必須在公司確認的合格供應商中進行;
3.已報廢的吊索具,必須及時處理,以免造成使用上的混亂;
4.鋼絲繩使用要求
4.1使用前操作者應檢查鋼絲繩的質量情況,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
4.2.鋼絲繩索具在使用中,應在安全載荷以內,嚴禁超載,對于多肢的鋼絲繩空間的肢間夾角應保持在600以內;
4.3在吊運過程中,應避免碰撞;
4.3.1鋼絲繩應避開被吊物的棱角,防止折斷或成死彎;
4.3.2鋁套接頭工作環境溫度應在-400C-1500C。
5.合成纖維吊裝繩的使用
5.1任何一套吊裝繩在使用前操作者必須先試吊再起吊,選擇吊點應與吊重物重心在同一條垂線上;
5.2吊裝繩及吊裝繩兩端環套及金屬配件必須有足夠的曲率半徑;
5.3使用過程中,禁止吊裝繩打結或用打結的方法來連接,應采用專用連接件連接吊裝繩;
5.4吊裝繩的使用范圍以吊裝帶上的標示為依據,嚴禁超載使用;
5.5不允許交叉或扭轉使用吊裝繩,使用過程中,不允許打結、打擰;
5.6吊裝繩看出已損壞時不允許使用,在移動吊裝帶和貨物時不允許拖拽;
5.7當物品有尖角、棱邊時必須有保護措施,推薦采用保護套或護角來保護吊裝繩;
4.2.8當物品吊裝時,不允許吊裝繩懸掛貨物時間過長,起吊過程中,嚴禁吊運的物品受到碰撞和沖擊;
4.2.9起吊前檢查吊繩帶的各連接件是否連接正確,吊運過程應盡量保持平穩,被吊物品下面嚴禁站人或在其他物品上通過;
4.2.10起吊時注意不要使吊裝繩本體掛碰其他物體,以免損壞。
4.3吊鉤、吊裝鏈條的使用
4.3.1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等缺陷,如有缺陷或已磨損均不許補焊和使用;
4.3.3不能用吊鉤尖部負載;
4.3.4嚴禁吊裝鏈條超重作業;
4.3.4吊裝鏈條只能用專用調節器調節長度。
5.吊索具的維護
5.1鋼絲繩維護要求
5.1.1無論是專人保管或使用者保管,都必須有人負責,并定期進行檢驗,不用時可吊掛,也可放在木墊板上平盤,避免產生死彎,存放地點應干燥通風,避開酸堿、火烤、雨淋或陽光直曬;
5.1.2鋼絲繩在移動時,應防止在水泥地面上拖拉,尤其較粗的鋼絲繩;
5.2合成纖維吊裝繩、吊裝鏈條維護要求;
5.2.1吊裝繩要避熱源(火源和電、氣焊)或日光及紫外線長期輻射的條件下貯存;
5.2.2吊裝繩對酸堿、油垢使用后,應立即用涼水或洗衣粉將吊裝帶沖洗干凈,并晾干;
5.2.3吊裝繩用后不應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吊裝帶用后發霉、鼠咬;
5.2.4對潮濕的吊裝繩要晾干后保存,避免受潮發霉;
5.2.5吊裝鏈條必須放在干燥通風,避開酸堿、火烤、雨淋或陽光直曬的地方;
6.吊索具報廢標準
6.1鋼絲繩報廢標準
6.1.1對于交繞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指任意一個鋼絲繩股環繞一周的軸向距離)內的斷絲數達到該繩總絲數的10%;
6.1.2鋼絲繩表面層鋼絲腐蝕或磨損達表面原絲徑的40%;
6.1.3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7%;
6.1.4鋼絲繩有明顯的內部腐蝕;
6.1.5鋼絲繩整股斷裂或燒壞;
6.1.6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呈“籠”形或鋼絲繩纖維芯的直徑增大較嚴重;
6.1.7鋼絲繩發生紐結、死角、硬彎、塑性變形、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
6.2合成纖維吊裝繩報廢標準
6.2.1本體被切割、嚴重擦傷、帶股松散、局部破裂時,應報廢;
6.2.2表面嚴重磨損,吊裝繩異常變形,磨損達到原吊裝繩直徑的1/5時,應報廢;
6.2.3合成纖維吊裝繩出現軟化或老化(發黃)、表面粗糙、合成纖維剝落、彈性變小、強度減弱時、應報廢;
6.2.4吊裝繩嚴重扭曲、變形、起毛時,應報廢;
6.2.5吊裝繩發霉變質、酸堿燒傷、熱熔化燒焦、表面多出疏松、腐蝕時,應報廢;
6.2.6吊裝繩有橫向邊緣切斷時,應報廢。
6.3吊鉤、吊裝鏈條報廢標準
6.3.1吊鉤危險斷面的高度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
6.3.2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3吊鉤扭轉變形超過100;
6.3.4檢查中鏈條發生變形、開焊等情況時,應予報廢。
6.3.5檢查中發現鏈條圓鋼直徑磨損達5%時,應予報廢;
6.3.5鏈環、調換、中間連接件出現變形;
6.3.6鏈環平均直徑減少10%;
6.3.7鏈條任何位置出現超過3%的拉伸;
五、考核辦法
1.1吊索具車間未建立臺賬,給予車間統計員考核20元/次;
1.1吊索具使用中,人為損壞的對責任者按吊索具損壞價值10%-30%予以賠償;
1.3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仍然在現場使用或擺放在現場的對責任車間考核10-50元/次;
1.4使用完吊索具,隨地亂丟的對責任人考核10元/次;
1.5超出吊索具額載范圍起吊物品的,對責任人考核10-100元/次;
1.6承載時吊繩打結、打擰,對責任人考核10-50/次;
1.7吊索具承載有尖角,棱邊的貨物時,未帶護套或護角而未造成安全事故
和物品損失的考核責任人30元/次;
1.8因吊索具使用不當,造成了安全事故和物品損失的,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六、本標準解釋權歸安全部。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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